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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