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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