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