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