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