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08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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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第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第五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 第六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 第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编制城乡...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杭州...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可以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并组...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其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其现状用地性质...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进行...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新建、扩建...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县...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含项目建设用地和周边公共用地)内,按规...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等城...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征...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司法机关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权益来源证明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 第五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