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其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自然景观敏感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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