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议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