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