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和分期实施年限,并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意见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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