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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