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含项目建设用地和周边公共用地)内,按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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