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