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