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因项目特殊需要的除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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