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途临时改变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内容的依据。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被拆迁的,其补偿标准应按照原房屋用途的补偿标准执行,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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