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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