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