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接受举报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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