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