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