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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