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