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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