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日照补偿的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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