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