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