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性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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