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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