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