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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