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除紧急抢修外,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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