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国...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
用水单位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第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优水优用与优水优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深度净化管道供水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严格供水、用水管理,建立健...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水利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源保...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饵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有...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三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
城市公共供水工...
第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为满足城市供水水量、管网水压,逐步提高供水水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水管网改...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必要承担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城...
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现有的仍在使用的储水池和屋顶水箱应由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每次清洗、...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现用户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告。城市...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深度净化管道...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12小时内抢修...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禁止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不得向...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按期缴纳水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验表申请,并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用户逾期不缴纳水...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及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结清费用。单位因房产移交...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城市供水价格的制...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公安消防机构应按季将消防用水量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的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河水、湖水、雨水及再生水等。如确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由...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供水能力和社会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正常供水无法保障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用水和冷却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其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同时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第五十二条第六、七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