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现用户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立即停止供水,用户用水设施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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