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现有的仍在使用的储水池和屋顶水箱应由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后,清洗单位应通知卫生部门抽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验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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