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