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必要承担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