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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