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
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筹措,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融资、吸引外资和股份制等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