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