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