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并应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现有住宅的供水方式要逐步加以改造,达到取消屋顶水箱,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