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经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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