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