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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