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及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结清费用。单位因房产移交、兼并等原因需变更用户的,应在结清费用的基础上,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重签供用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