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在履行规定程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