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按期缴纳水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验表申请,并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催交无效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用户缴纳所欠水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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