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期限抄表。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