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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