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深度净化管道供水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严格供水、用水管理,建立健全供水、节约用水责任制。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